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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实施方案
发布者:任丘市就业服务局   发布时间:2015/5/29   阅读:6646

关于印发《沧州市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沧州市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沧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66 

沧州市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冀政办函[2014]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范围

以“6643工程”涉及企业为重点,凡符合国家、省及我市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如:钢铁、煤炭、水泥、玻璃、造纸、制药、印染、塑料、装备制造、食品酿酒、石油炼制、化工、铅酸蓄电池、建材建筑、纺织服装、铸造、冶金等),均可纳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是: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以内)。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纳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围的相关材料(依据)、稳定岗位计划措施等材料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定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包括稳定岗位补贴和降低缴费基数。

(一)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暂时性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对因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1)转岗培训补助。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58元、**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2)岗位补助。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助。岗位补助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社会保险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最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

(二)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为缓解企业缴费困难,将更多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适当降低缴费基数。自20145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不得低于河北省****工资标准。

四、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转岗培训补助

开展转岗培训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企业拟开展转岗培训的,应持《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2)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及参训人员花名册,经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企业转岗培训过程进行监管。

企业在培训结束后,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附件3)、由经办机构出具的监管报告(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课时、结业时间以及培训达到的效果)、转岗安置人员名册、变更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转岗安置协议)、不裁员或少裁员****书等材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二)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企业可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岗位补助申请表》(附件4)或《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附件5)、不裁员(少裁员)****书、参保缴费凭证、职工参保名册等材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参保地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结束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按季报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市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级统筹基金支出户,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五、降低缴费基数申请及审核程序

企业持降低缴费基数申请报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申请降低缴费基数前3个月的工资账册凭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降低缴费基数。

参保地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级经办机构复核。市级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降低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按月上报工资账册凭证。用人单位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时,停止享受该项政策。

    六、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监管。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扶持范围。要加强对企业落实稳岗措施计划的指导和监管,通过对比相关信息,跟踪走访企业及职工,公开公示,接受举报等途径,核实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相关情况,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二)加强对援企稳岗补助资金的监管。享受援企稳岗补助资金的企业要将补助资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助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职责。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健全内控制度,规范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的初审、审核、核准和拨付程序。各县(市、区)参保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审核要经当地政府核准;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市直参保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审核,其职责分工:发改委负责钢铁产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信局负责除钢铁产业以外的其它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资格审核;环保局负责治理大气污染企业的资格审核;国资委负责经济转型升级及国有参股企业的资格审核,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政策把关,对享受政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参保地人社、财政部门负责核准企业享受援企稳岗补助政策的资格,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负责;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核实企业参保情况,负责对困难企业转岗培训的监管,要对监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受理补助资金的申请,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在媒体公示;市级经办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并向人社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按时拨付补助资金。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补助金的使用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资金。市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援企稳岗资金总量。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逐年提出援企稳岗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测算因基数调整致使失业保险费减收数额,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市级经办机构依据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2014年援企稳岗补助资金支出计划和测算减收数额,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调整当年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援企稳岗补助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项下“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列支。

(二)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公开工作流程、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要督促和引导符合条件但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尽快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使其尽快享受扶持政策。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多渠道宣传援企稳岗政策和工作措施,让更多的企业和职工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帮助企业稳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政策落实效果的宣传,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冀政办函〔201418号文件执行期限是指政策审批时间截止20171231

 

附件:1、《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

      2、《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

      3、《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

      4、《岗位补助申请表》

      5、《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

      6、《县(市、区)企业享受援企稳岗扶持政策资格认                 定表》

      7、《沧州市市直企业享受援企稳岗扶持政策资格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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