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邮局 2025/8/20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通知公告 机构设置 信息公开 最新动态 业务指南 政策法规 技能培训 公共服务 公众留言  
 
核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的审批

一、审批的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设立的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立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2.申请设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本站内容检索

1 任丘市2025年度第2
2 任丘市2025年度第2
3 任丘市2025年度第2
4 任丘市2025年度第2
5 任丘市2025年度第2
6 任丘市2025年度第2
7 任丘市2025年度第2
8 任丘市2025年度第2
9 任丘市2025年度第1
10 任丘市2025年度第1

关于我们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意见反馈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任丘市就业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电话:0317-2259227 传真:0317-2259227
冀ICP备19029455号-1
 如发现本网站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请致电:0317-2222579,感谢监督。 

冀公网安备 1309820200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