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全市医疗保险体系,使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根据《任丘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
(一)主要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要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各乡镇、办事、开发区机关干部职工、学校教职员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机关的所有干部职工和中、小学教职员工都要按照本方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任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乡镇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沧机编办字[2002]6号文件,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人员编制数为15人(现共有工作人员14人,其中正式职工4人,临时工10人),由于乡镇医疗保险工作量大,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增加到18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和规定。
(三)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四)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证书发放和协议的签订,并对其有关业务给予监督、指导和管理。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与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总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二)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代扣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乡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管理、使用。
五、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建立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和利息构成。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中按比例划入部分和利息构成。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以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为基数,45周岁以下者为0.8%;年满45周岁以上者为1.2%;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6%的比例划入。
(三)个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划入。
六、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付
(一)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统筹基金 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疾病医药费。
(二)按照医院级别不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为65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进入统筹基金后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20%,退休人员17%。
(三)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每个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 统筹基金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的最高限额。目前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参保人员一个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超过3.5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个人先承担20%,80%纳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七、医疗服务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增设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但只能用IC卡就医购药,不能办理住院。
(三)职工患病时,可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全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八、医疗费用结算
(一)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使用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结算。
(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结算,结算时将应支付金额的10%留作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保证金。
(四)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职工的医疗费,补缴后再恢复支付。
九、公务员医疗补助
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任丘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2%,由单位负担,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十、大额医疗保险
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60元从个人帐户中划拨,36元由单位缴纳。
十一、监督和奖惩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和规定,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取消定点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单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奖惩。
十二、附则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本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实施。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