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以非全日制、临时工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章 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其中2%划入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5%划入统筹基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合并管理使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以年为单位,于每年4份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个人因故中断缴费3个月内要求续保的,需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2‰的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个人因故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退保。退保后要求继续参保的,按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待,重新体检,重新设立等待期,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后,在药费报销比例方面享受与城镇参保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至退休年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后,其连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再缴纳7%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再设立个人帐户,只缴纳****医疗保险费。在住院医疗费报销方面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灵活就业人员,应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
第八条 已退休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放宽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后,不再缴纳7%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再设立个人帐户,只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参保程序
第九条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确认身体健康后方可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须由本人持个人身份证、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体检表、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及5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照到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办理。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要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建档后,方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照《任丘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参加大额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任丘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任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