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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行风建设、行政职权

 

工作动态——行风建设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名称

全局行风建设开展情况,采取措施及效果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公开理由:

3

发布时间

2008

4

文件编号

 

5

信息内容

1、  制定了《任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

2、  在就业服务局、养老保险所、医保中心、劳动争议仲裁科等科室继续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

6

   

 

7

内容描述

全局行风建设开展情况,采取措施及效果

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9

公开范围

全社会

10

公开程序

经****审核后公开

11

责任部门

办公室

12

检索方式

 

保存并公布

 

 

 

 

 

十八、行政职权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名称

行政职权运行程序、条件、期限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不公开理由:

3

发布时间

2008

4

文件编号

 

5

信息内容

一、集体合同审查程序

1、由市总工会主抓 ,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法人)签订并落实;

2、签订后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查、备案。

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⑵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⑷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证明文件。

2、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⑴筹设批准书;

⑵筹设情况报告;

⑶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⑷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⑸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1条和第3条⑶、⑷、⑸项规定的材料。

5、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6、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报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社会保险登记

1、缴费单位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缴费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有关证件到地方税务局缴费登记,进行申报缴费。

四、养老保险费缴费

此项工作目前我局已与地税实行合署办公,程序如下:

1、缴费单位财务人员携带参保人员的工资情况和职工缴费花名册到地税征收大厅。

2、由我局工作人员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写缴费申报表并呈交地税征收人员。

3、地税征收人员对缴费申报表审核无误后签字,统一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

4、参保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后到开户银行或指定银行缴费。

五、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审认证

(一)年审内容

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要检查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管理情况,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执行物价政策情况、年内考核、评比情况。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审,要检查医保基础管理、医疗保险用药、药店购药服务情况,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执行物价政策情况、年内考核、评比情况。

(二)年审方式

1、年审采取“两定点”自查和劳动保障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两定点”通过自查自检,写出年度医疗保险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审报告书》,连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

3、年审结束后,市医保中心写出专题工作报告,填写《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表》和《河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登记备案表》,报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企业职工离退休、退养审批(含病退、提前退休工种) 

   一)正常退休

        1、企业(职工)到企业主管部门提取退休职工档案,连同职工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领取职工离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所在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签署退休意见盖章。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阅档案,核对出生年月(户口本和档案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审核养老保险金,签署意见盖章。

        4、劳动行政部门复审,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5、将审批手续一份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6、将档案及审批手续一份交企业主管门及企业存档。

        7、每月向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报退休人员情况。

       二)因**或职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

        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每年底办理一次,名额控制在国有企业不超过正常退休人数的3%,集体企业不超过正常退休人数的1%,每年办理5个人左右。我市只负责收集资料上报,审批权在河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

         1、企业职工办理**退(退职)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休满6个月以上并享受劳保待遇的证明;  

       3)申请**退、退职的职工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历及诊断结论;

       4)按要求填写的企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一式五份。

           2、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报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

           3、沧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署意见盖章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4、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将职工因**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表返回沧州至任丘劳动行政部门。

           5、劳动行政部门通知所在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填写河北省职工因**(含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退职)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6、携带《职工因**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本人档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基本养老金数额。

          7、到劳动行政部门复审签署意见。

          8、到沧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复审签署意见。

          9、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10、由省厅转沧州至任丘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11、将提前退休(退职)审批表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12、档案及退休审批表交企业主管局及单位留存。

七、为从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外出人员就业卡》

(一)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程序

1、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的,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其他就业训练机构参加就业前训练,训练合格后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工作人员在就业训练情况栏进行记载。

2、各级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3、有就业要求的复转军人,持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有就业要求的其他劳动者,持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5、流动就业的省内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求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流动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求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者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6、由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工作人员在失业情况栏进行记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7、已招用城乡劳动力、但未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应持新录用人员花名册及时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用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8、《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由本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填写,由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输入微型机。

9、求职人员无论以何种途径就业后,用人单位需持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续填被录用人员的《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中录用单位情况,由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情况栏进行记载。

(二)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程序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2、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无误后,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八、失业保险登记

1、尚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新成立的缴纳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在成立后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缴纳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理变更登记或有关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失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4、缴纳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限为办理注销登记30日内。

5、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九、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评定伤残等级

依据河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和沧政办字[2004]5号文件精神,我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级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认定申请。

1、单位、受害人或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一个月内,受害人或亲属一年内有效。)

2、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⑴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⑵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有异议时有责任举证。

3、自本级劳动部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调查取证材料报沧州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沧州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我市负责转达。

5、必要时两人以上亲临现场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以备上报。

6、沧州工伤认定机关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我局行政部门负责转达当事人双方。

7、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请受送达人收到工伤认定文书后签字,并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沧州劳动行政部门。

十、办理职工调动手续

1、调动人填写《工作调动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章。

2、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到任丘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开具《人员编制配备通知单》。

3、申请调动人持 《工作调动申请》(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同时携带《人员编制配备通知单》)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调动通知》。

4、调动人持《调动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调出单位主管局和工作单位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5、申请调动人持调出单位主管局开具的《职工介绍信》及本人档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科开具《职工介绍信》。

6、申请调动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职工介绍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调入单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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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行政职权项目运行程序、条件、期限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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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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