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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任丘市人民****文件

任政字〔201041

 任丘市人民****

关于印发《任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

《任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任丘市人民****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任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劳社20077号)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沧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沧劳社〔2003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任丘市户籍且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间不得超过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的自主创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者。

第二条  贷款的条件

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的实体必须具有一定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项目必须是符合我省政策的微利项目。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第三条  贷款的程序

小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并****担保、经办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申请审查: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任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持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经营项目认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认证手续。

(二)申请担保和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向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身份证和户口簿;2.《就业失业登记证》;3.营业执照;4.经营项目认证及其他相关材料;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的《任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6个人书面申请。担保中心对以上材料进行相关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由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核实、审查,按政策规定签署审批意见。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由经办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经办银行应在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三周之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三)签订小额贷款担保合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合同。此合同自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至该笔贷款收回,或担保中心足额履行代为清偿责任后,该合同自动失效。

(四)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人以及担保中心提供的各项资料审核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在贷款批准后向担保中心送交贷款合同副本。担保中心自贷款之日起正式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履行****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的用途

小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作经营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五条  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适当放大贷款规模,但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如贷款人提出展期并且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对于创业成功,有发展前景、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可以给予二次贷款。

第六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贴息办法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金〔2008100文件执行。

(一)我省确定的微利项目是指除****限制的行业外(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所有项目。

(二)贴息贷款申请的审核。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同时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帐。

(三)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每季度结息日后,经办银行将本系统办理的微利项目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借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等。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担保机构核对。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对贴息项目、贴息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  贷款担保基金

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基金及时到位,负责根据小额贷款任务计划1:3比例及时注入担保基金,并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各经办银行要按不低于担保基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首次筹集注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100万元,专户储存于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在确保就业各项补贴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地方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八条  贷款担保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任丘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设在市就业服务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受托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

第九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市担保中心应制定有效的反担保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一)个人担保: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由本市一名国家公务员或具备相应贷款额度偿付能力的自然人提供反担保。

(二)个人抵(质)押:借款申请人可用自有或他人(本市常住户口)的房屋、有价证券做抵(质)押申请贷款。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20%时,暂停对该银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我市的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局按要求及时向省****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申请损失补助。当小额担保贷款发生逾期时,经办银行要与担保中心沟通配合,积极组织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对逾3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向担保中心提出《事故报告书》,担保中心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担保中心履行义务后,根据《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十条  小额贷款中各方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审查。2.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担保中心:1.组织制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承担小额贷款担保业务。2.负责核实小额贷款贴息金额,报市财政部门。3.对逾期贷款参与催收和追偿,参与审核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并及时予以代偿。4按照《反担保合同》进行追偿。

(三)市财政局:1.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和完善本市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2.协调、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3.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小额担保基金的及时足额注入;4.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的使用;5.审核拨付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资金和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6.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经办商业银行:1.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审核并发放贷款。2.对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3.对逾期贷款组织催收和追偿,对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因小额贷款逾期3个月内未积极组织进行清收和追偿,或小额贷款逾期3月内未及时向担保中心提出事故报告书的,由经办银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借款人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小额贷款;2.按规定办理贷款反担保抵(质)押手续。3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还贷。

(六)反担保人:1.如实提供自身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2履行《反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联席会制度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人民银行、贷款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联席会议,对小额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还贷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贷款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十二条  罚则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记录。

(二)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三)担保中心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

(一)财政部门每年按不超过小额贷款本金1%给予担保中心担保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凡贷款回收率达到90%上的,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1%1.5%例给予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担保机构的工作奖励,具体按照《沧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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