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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任丘市人民****文件

任政字〔201040

任丘市人民****

关于印发《任丘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任丘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任丘市人民****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任丘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沧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原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以非全日制、临时工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章  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2.8%划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4.2%入统筹基金,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合并管理使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以年为单位,于每年6月份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个人因故中断缴费12个月内要求续保的,需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从补缴当年的7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因故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视为自动退保。退保后要求继续参保的,按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待,重新设立等待期,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不计入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第四章  缴费年限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和省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下简称视同缴费年限。

第七条  原国有集体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档案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之差,称为年龄差。年龄差大于15年的按15年计算,小于15年的按实际年龄差计算。

第八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不间断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称为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住院医疗费报销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女满25年,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再设立个人帐户,享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同等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或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

第十二条  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按本办法参保的,办理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女满25,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年龄差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设立个人帐户,享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同等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其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满年龄差的,继续缴费,直至缴满年龄差,缴满年龄差后,其累计缴费年限仍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继续缴费,直至缴满男30年、女25年。

第六章  参保程序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件、参加养老保险相关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及5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照到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要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建档后,按上述程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照《任丘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原国有、集体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201010月底以前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从2007年补缴,补缴标准为补缴年度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按补缴年度每年减收2个月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201011月以后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不允许补缴以前欠费,****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也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201011月以后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应于2年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补缴欠费,但不享受补缴年度免收2个月医疗保险费的待遇,补缴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任丘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八条  设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警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任丘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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