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82、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8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8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86、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87、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出资人擅自取得****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出资人擅自取得****的;……
8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而取得****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而取得****的;……
89、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的;……
90、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的比例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的比例的;……
91、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92、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93、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94、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95、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96、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97、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98、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违反****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99、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00、伪造、仿制、滥发或越权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并通过滥发证书等手段乱收费获得非法收入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决定停产整顿。
102、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103、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04、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05、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查处取缔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3、对迟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因不设帐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四)行政确认(共1项)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2项)
1、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劫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责令改
正、恢复原工作、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5、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6、对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7、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8、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9、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10、对用人单位执行《****工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11、对用人单位未在****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合法合理理由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法律依据:
《****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2、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年度监督检查、对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行为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险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3、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
法律依据: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15、社会保险稽核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